當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律師的作用和風險分析
這段時間,國內不少地方發生了輿情,其中有的事件因為涉及到訴訟,因此律師的身影較為頻繁地出現在事件進程中,出現在微博及其它公共輿論平臺,成為輿論場里的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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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空微博:熱點事件中律師如何制造輿論?
比如在貴州的女企業家討工程款被捕案中,以及在近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中,為受害者辯護的律師都在網絡刷出了較大的存在感,引發了廣泛的關注。
人們發現,上面案件的代理律師和有些名記者一樣,都具有曾經一戰成名的案例,然后就成為網絡名人,實現良性循環,越有名越會接到大案,實現了聲望財富的累積。
律師也常常是引爆輿論的高手。一旦就某個案件接受采訪,或者在網絡爆料,立即就會引發強烈關注。近年來,突然清空微博,成為一個常見引爆關注的手法。網絡“陰謀論”深得人心,清空微博肯定會吸引網民,主角常常登上熱搜。
比如這位未成年案的代理律師在清空微博后,網絡一時就出現很多他的信息。人們才關注到,原來他就是當年震驚全國的某個反殺案的辯護律師。這讓人們恍然大悟,很多人開始信心滿滿。因為據傳,當年這個反殺案在他的辯護下出現反轉,并被認為推動了法治的進步。無論事實如何,他擁有這種網絡光環,不少人寄望于他再次創造歷史。
當律師在某個案件中主動刷存在感,并力圖擴大事件影響的時候,常常意味著事件會出現轉機,或者意味著某種更大的風險。
比如,對于那些弱勢群體遭遇強勢霸凌的案件,律師出面之后大聲疾呼,推動公正審判,很多事件由石沉大海到浮出水面,暴露在陽光下,事件會出現逆轉;
但是對于那些較為復雜的案件,律師在輿論上營造較大的影響后,常常會導致一個后果,就是很容易導致輿論審判,煽動民眾情緒怒火,反倒給法律審判帶來壓力。
這是律師的價值和風險共存的雙刃劍效應。
但是無論如何,預計律師群體在中國接下來的發展進程中,參與會越來越頻繁,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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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群體的四個發展階段
律師群體的崛起,對于任何一個社會來說,常常是其健康發展和持續進步的社會顯性指標。原因很明顯,他們是法治建設的推手,而且,他們也常常挑戰公權力。故步自封的社會,是容不下他們的,也沒有適合他們出生的土壤。
中國年輕的律師群體出現的時間并不算長,但是已經給社會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重大事件已經留下了他們的身影,打上了深深的法治烙印,有的改寫了案件走向和當事人的命運,甚至有的注定會載入史冊。
從律師在中國過去數十年間網絡輿情中扮演的角色出發,我們基本可以將中國律師群體的變遷分為如下幾個階段:
一是群體出現的初級階段。就是在城市化和工業化之前和初期,他們作為中國法制化(當年尚未出現“法治化”的提法)進程中的成果,很多高校的法學院畢業生參與了律考,后來改為司法考試,但通過率極低,甚至比注冊會計師都低。今天大熱的國考,當年尚未出現。他們為中國的法制化提供了相應的法律火種;
二是“死磕律師”群體的出現。“死磕”群體的出現,在于城市化、工業化快速推進的進程中,出現了大量侵害弱勢群體和底層百姓權益的事件,然后不少律師就挺身而出,和地方政府、地方審理程序進行抗爭。“死磕”一開始是個被地方人士給出的污名說法,但是后來流傳中成了中性詞,再到最后,被這個群體順勢借用了,反倒成為公正和勇氣的代名詞。這個群體的出現,意味著中國律師群體首次大規模地登上了歷史舞臺,并且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力,尤其收獲了弱勢群體的好感。中國百姓首次認識到了律師群體的威力,以及他們身上天然帶有的法治氣質和挑戰者的勇氣。但是律師也因此給一些地方領導干部、公檢法工作者留下了毀譽參半的印象;
三是律師群體遭遇整頓階段。雖然不少律師打出了名氣,但是不能不說,群體內魚龍混雜,有的害群之馬反倒傷害了法治精神,導致全國律協不斷出面批評和矯正一些不正之風,強調和強化行業自律。一些地方出現抓律師的案件。但正如抓記者一樣,類似案件往往不能獲得百姓支持和同情,如果沒有釋疑解惑的強大輿論,類似案件常常引爆輿情。但是無論如何,“死磕”現象慢慢成為過去時;
四是常態化發展階段。社會各方已經接受了律師作為社會一個必不可少的法律工作者角色,有案件請律師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公檢法不再將其視為異類。這是在“死磕”階段之后慢慢出現的,因為一些死磕律師獲得了成功,通過合法途徑成功將腐敗者、侵害民意者挑落馬下,從而獲得高度評價。這包括上面提到了為反殺案辯護的律師,也包括曾經遭遇“黑打”的辯護律師,出獄后江湖名氣日重,成為意見領袖。這個階段他們和體制內的法律工作者一道推動了中國法治化的進程。不過,這個進程也不是一帆風順的。由于和法官等法律工作者處于一個博弈的立場,律師有時也遭遇不公正的待遇,比如不時會出現法官侮辱性的言行,或者一些律師向法官行賄的案件。
當然上述階段的劃分,從律師行業來看并不精準,僅僅是從輿情的歷史視角來看待的。總體看來,中國的律師群體在中國的出現和發展雖然有所波折,但是相對比較順利,因為他們這個群體的出現基本順應了中國城市化和法治化的潮流,其法治追求和理想實現是和中國政府和社會的發展方向完全是一致的,各方基本是順潮流而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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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群體的角色價值分析
律師群體天生就自帶意見領袖的氣質,本能上也是期望能夠成為意見領袖的。
這源于律師和記者在很多方面是具有共同的特質,共享某種內在精神:
● 他們都在發現社會的不完美之處,并力圖在規則范圍之內進行彌補,推動社會更為完善合理;
● 利用合法身份和手段突破某種社會禁錮和權力框架;
● 更多說話為弱勢群體代言,并進行抗爭;
● 為了實現目標,他們需要向社會呼吁并尋求公眾支持,由此產生社會影響,也因此導致雙刃劍效應;
● 常常被相關部門加以防范,因為公權力永遠是法律和輿論的監督對象;
● 律師成為意見領袖后能夠實現良性循環,大律師、大記者常常成為行業金字塔塔尖的人物;
……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律師的依法代言和記者的輿論監督,一旦結合,往往產生重要影響,并可能導致巨大社會傷害。這在下文要講。
但是律師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特點,這使得他們的貢獻往往能夠超越媒體,在更高的層面推動社會進步。
那就是律師一切工作的準繩是法律,底線也是法律。這使得他們成為最好的普法人和法律的監督者,是法治精神的播火者和布道者。他們作為相關部門的天然對立者和博弈者,一旦言行舉止失去了法律條文的支撐依據,就直接將自己置于風險之地。
他們受到法律、輿論、群眾和公權力的多重監督,他們是法律的囚徒,也因此成為法律的信徒。他們恪守法律不光是職業特點,更是人身自保武器。
所以我們可以說,律師群體的出現,本身是現代化發展的結果,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直接產物,他們形成群體的力量后,又能大大推動社會的進步,畢竟,法治是在封建宗法和人治之后的更為科學的社會規范。
當然,現實生活是復雜的,普通的律師收入并不高,很多在為生活而奔波。資源越來越向大律師、資深律師集中,這也使得“搞事”“搞名氣”成為他們的內在需求,也使得一些地方為此深感頭痛。也有少數律師因為作風和收費問題搞到聲名狼藉,但是不影響這個群體的正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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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群體的社會風險分析
但是,律師群體可能導致的社會風險也是非常巨大的。
從職業看,律師的工作方式,幾乎是以一己之力獨力面對一個異常龐大的系統,他的全部合法性和力量的來源,就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和權力,以及職業的正義感。他單槍匹馬,有時候還需要自費取證,一旦失敗,顆粒無收,可能損失慘重。這使得他有強烈的動力贏下案件。
但是他常常槍彈不足,勢單力薄。他所依仗的法律武器,對手也是熟稔于心。法庭之上,你來我往,唇槍舌劍,鹿死誰手,結果難測。一旦受挫,又常常禍不單行。更何況,很多地方存在基層司法腐敗現象,律師本身有可能淪為案件的犧牲品。
上述種種風險,使得律師常常傾向于選擇將案件的成敗,押寶于制造有利的輿論,以及喚起民眾的群體情緒。
也就是在法庭之外,律師將案件通報于媒體或者信息從業者,然后炒作為社會熱點,引發大眾討論,從而將法庭內的“茶杯里的漣漪”,放大為社會大海的滔天巨浪,通過喚起普通民眾的關注和憤怒,倒逼法庭做出有利于己,或者順應民眾情緒的審判結果。近年來,甚至出現律師進行“網絡營銷”,就是熟練使用自媒體和新媒體,在網絡放大影響,影響案件審理。這種行為,本身反倒是違背法治精神的。
這種法庭外的社會情緒,在網上就是網絡輿情。這就又回到了網絡輿情的討論范疇了,那就是線下事件一旦演變為網絡輿情,平息起來就要頗費功夫,相關部門常常不得不屈服于這種網絡輿情,難以嚴格依法辦案。或者即便頂住壓力依法辦案,還不得不額外考慮:如何安撫網民群體情緒,如何管理網絡輿情風險,以及如何善后,等等。這種綜合運用“情理法”手段才能平息輿情的案件,近年來屢屢發生,比如在唐山打人案等案件中,表現得格外明顯。作為輿情從業者,我在看很多通報的時候,常常能夠直觀感受到文字后面和段落之間調查組各種糾結、躊躇、不甘以及屈從于大眾的心理活動。
上面提到的這種訴諸法庭外民眾情緒和道德直覺的現象,就是輿論審判。輿論審判常常不是依據法律,而是依據道德直覺、人心向背,以及民眾的當下群體情緒。這種情緒的背后,是數千年來民間快意恩仇的俠義情結,以及對于青天大老爺“驚堂木一拍,人頭落地”的心理爽感模式。但是問題是,這樣操作下,法律反倒蒙冤,真相可能被綁架。
輿論審判和司法審判的沖突,在全世界都是一個難解的矛盾,并非中國所獨有。但是在中國特殊的國情,以及行政力量較為強大的情況下,律師常常要面對多重壓力,訴諸輿論然后獲得輿論支持的可能性更大一點。這種輿論一旦爆發,往往演化為輿論審判。
輿論審判一旦出現,就會導致網民對于審判結果的強烈期待,而這種期待潛藏著強烈的沖突性,因為一旦現實結果和自己輿論審判的結果不一致,或者未達心理預期,群體怒火就會點燃,剩下的一地雞毛和遍地狼藉,都需要審判部門和相關部門來應對、來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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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未成年罪案中代理律師的巨大動力
法理情,和情理法,在中國的現實社會和網絡社會邊界模糊的交錯空間里,常常產生異常復雜的復合反應。
法,是法律層面,指的制度建設;理,是理性層面,指的輿論、民心;情,是情感道德層面,指的常常波動的個體或者群體情緒。尤其法和情,在網絡輿情里常常出現拉扯現象,吵架的結果,常常是“法”忍氣吞聲,“情”揚眉吐氣,“理”在中間,左右為難。
所以我們會發現,現在中國,越講理,越容易吵架,越吵越遠,社會撕裂現象由此產生。這源于情緒的支配力量越來越大了。“后真相”時代的來臨,摧毀了傳統社會的理性基礎。
“情”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強,網民群體的情緒化流量,常常對的現實產生摧毀性的壓力,這讓執法司法部門深感敬畏。
律師在博取輿論優勢方面,有巨大內在需求,也常常比體制內部門更為舒展,資源更多。這源于體制內受到嚴格的制度約束,并且視輿論為某種風險,這實際是固守城池,城池之外廣闊天地,都讓給律師,利于后者放開手腳。但是這種手腳也是需要“戴著鐐銬跳舞的”。比如,上面提到的律師清空微博,根據網絡信息,在于律師在制造輿論、證據獲取、新媒體傳播中,已經涉嫌違規,于是只能進行刪除,但是刪除和清空本身,又引發輿情。
即便相關部門提醒律師不得挑撥網民情緒,防范輿論審判的現象,但是這種努力是很難奏效的。因為在今天的網絡透明時代,任何一個重要事件,都會引發網民的大規模的圍觀,并且在各種碎片化信息滿天飛、真相拼盤尚未成型的時候,已經自發形成輿論審判。即便律師保持獨立,但是網絡民意和網絡審判結果已經成形,律師要做的不過是順應、或者引導、或者扭轉的問題。所以,事實上網絡輿情對于律師是天然有利的。
就以此前多起大案來說,比如某地那個著名的反殺案,都是處于大規模網民的密切關注之下進行司法審判的,為此不得不做出各種輿情預案和應急預案,防范可能的風險。
那些獲得成功的律師,包括上面提到的有名律師,在當年的優勢在于,案件已經演化為網絡輿情,司法審判如履薄冰,律師只要順應這種網民訴求,就能起到四兩撥千斤之效,畢竟網民已經掌握了事態進展的方向盤,自己順應潮流,就能轉動整個齒輪,勝訴也就是水到渠成。
這意味著,很多今天的大律師,常常是輿情的獲益者,以及某種程度上輿論的操控者。
因此,當某個著名律師介入某個重要案件的時候,可能本身就意味著風險。因為他不再是一個人,除了他背后的律師群體資源,還有輿情和網民情緒的加持。無論是逆境還是順境,他都可以醞釀引爆或者利用輿情。
就以當下人們關注的這個未成年犯罪案來說,代理律師有強烈的動力,再次創造歷史。或者延續此前的網絡傳奇。
而且這種條件相當成熟,因為無數網民希望嚴重的未成年犯罪者要受到嚴懲,乃至死刑。律師只要順應網民呼聲,再進行適當的群體情緒挑撥,就會形成巨大壓力。即便失敗,也會成為悲劇英雄;一旦成功,將載入史冊。這種動力和誘惑,無疑是巨大的。
這種個人英雄主義在律師群體那里,是一種被鼓勵的個體勇氣,和進行建功立業的巨大動力。但是對于法律和主管部門來說,意味著巨大的風險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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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律師+輿情”的風險?
下面的文字,聽起來會有點“反思怪”的感覺,但是這種反思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就是,律師之所以能夠號令輿情,網民之所以在網絡圍觀案件,并且引發群體情緒,背后常常是對于當下法治環境的各種不信任。比如,司法腐敗現象、地方領導干部干涉司法現象、法官不平等對待律師現象等,都增加了輿情爆發和輿論審判的風險。
我們從輿情爆發的根源來看,本來就是網民對于地方政府和公權力的不信任乃至抵觸,從而引發網絡圍觀。
從律師的所作所為看,他們試圖影響輿論的做法固然有獲取優勢的因素,但是不能不說,他們這個群體對于中國法律環境和司法底細,是最為熟悉的群體之一。為了抗衡各種壓力,讓陽光罩住自己,他們也又可能尋求輿論的支持。因為這也是一個社會原理,那就是任何事件一旦放到輿論之下、推進到公共輿論之中,事件和自己,反倒會安全了。因為網民的圍觀,構成了強大的監督,任何公權力和特權,在這里都會遭遇拷問。
因此,對于相關部門來說,如果想盡可能降低律師操弄輿論以及網絡輿情爆發風險,那么就應該盡力創造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法律氛圍,真正推進法治化進程。
而一個公正合理的社會環境,本身就是降低輿情爆發可能性的條件。輿情不那么容易引爆了,律師就失去了可以依賴的外部環境,反倒能夠促進法治精神的回歸。
如果把律師比喻成海中翻騰的蛟龍,那么輿情和網民情緒就是增加他能量的巨浪。一旦大海風平浪靜,兩者反倒都消停了。
所以說,很多事情看起來復雜異常,但是一旦找到了問題的根源,脈絡反倒變得一目了然了。